1、火灾探测器试验器应保持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
注:系统正式启用后不得因误报等原因随意切断电源,使系统中断运行。
2、每日应检查火灾探测器试验器的功能,并按本规范附录F的要求填写相应的记录。
注:本条规定了每日应做的主要工作。火灾探测器试验器及相关设备,如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是系统中的核心组成部分,一旦出现问题,会影响整个系统的工作。因此,必须做到及时发现问题,随时处理,以保证系统正常运行。检查的方法可以根据火灾探测器试验器(简称二合一消防测试烟枪)的功能特点进行。
3、每季度应检查和试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下列功能,并按本规范附录F的要求填写相应的记录。
(1)采用专用检测仪器分期分批试验探测器的动作及确认灯显示。
(2)试验火灾警报装置的声光显示。
(3)试验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等报警功能、信号显示。
(4)对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进行1~3次自动切换试验。
(5)用自动或手动检查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显示功能:
1)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泡沫、气体、干粉等灭火系统的控制设备;
2)抽验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门,数量不小于总数的25%;
3)选层试验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并试验公共广播强制转入火灾应急广播的功能,抽检数量不小于总数的25%;
4)火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的控制装置;
5)送风机、排烟机和自动挡烟垂壁的控制设备。
(6)检查消防电梯迫降功能。
(7)应抽取不小于总数25%的消防电话和电话插孔在消防控制室进行对讲通话试验。
注:本条对每季度应做的检查和试验作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