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体灭火系统的储存器有什么规定?

发布时间:2020-11-07 17:36浏览次数:

   气体灭火系统分为管网灭火系统和预制灭火系统。管网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应由储存容器、容器阀和集流管等组成;七氟丙烷和IG541预制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应由储存容器、容器阀等组成;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应由发生剂罐、引发器和保护箱(壳)体等组成。
气体灭火系统
 
     气体灭火系统的灭火器瓶的容器阀和集流管之间应采用挠性连接。储存容器和集流管应采用支架固定;气体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上应设耐久的固定铭牌,并应标明每个容器的编号、容积、皮重、灭火剂名称、充装量、充装日期和充压压力等。
 
     管网气体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宜设在专用储瓶间内。储瓶间宜靠近防护区,并应符合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有关规定及有关压力容器存放的规定,且应有直接通向室外或疏散走道的出口。储瓶间和设置预制灭火系统的防护区的环境温度应为-10~50℃; 气体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的布置,应便于操作、维修及避免阳光照射。操作面距墙面或两操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0m,且不应小于储存容器外径的1.5倍。
 
     气体灭火系统的储存容器、驱动气体储瓶的设计与使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及《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气体灭火系统的 储存装置的储存容器与其他组件的公称工作压力,不应小于在最高环境温度下所承受的工作压力。在储存容器或容器阀上,应设安全泄压装置和压力表。组合分配系统的集流管,应设安全泄压装置。安全泄压装置的动作压力,应符合相应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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