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规特征和作用

发布时间:2021-03-18 11:03浏览次数:

消防法规特征和作用

消防法规特征

  消防法规既有与其它社会法规所具有的共同特征,又有与其它法规相区别的独具特征。

消防法规,消防法的作用

  1、共有特征

  (1)毅力性和利益性。我国消防法规表现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毅力,反映广阔劳动人民对捍卫社会主义现代建造和人民人命财产安全的要求,为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利益服务。

  (2)规范性和平等性。消防法规规定人们在消防安全上的权力和义务,是衡量和评价人们消防行为的原则。消防法规的这种规范性,对任何人都适用,在咱们社会主义国家里,人人都平等地享有消防法规所规定的权力和平等地承担消防法规所规定的义务,不容许任何人有超越于消防法规之外,凌驾于消防法规之上的特权。

  (3)强制性和权威性。法以国家的强制力确保执行,标明法是一种在国家权力管辖的范围内,对全部社会成员都具有遍及的约束力的行为、规矩。作为国家行政法令重要组成部分的消防法规,是通过国家立法将消防管理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固定化制度化由特别的强制手法来确保施行的,包含采纳行政的、刑事的强制手法和办法;一起,它又是由公安消防组织和消防差人来贯彻执行的,因南而,它具有约束力和权威性。

  (4)连续性和稳定性。消防法规一经拟定和颁发,就在若干年限内不间断地贯彻执行。它是概括的、定型的,是反复适用的、遍及有效的。除依照法定程序可加以改变外,不依任何人,事变化而变化,更不能朝令夕改,随意废止,造成空白,以保证社会的稳定性。拟定消防法规又要注意其前史的连续性,不能中断前史,在拟定新的消防法规时,要充分考虑原有的同类法规的有关规定,吸收其合适新情况的部分,予以发展,坚持其有机连续性。

  2、独有特征

  (1)有专门的调整对象,消防法规的调整对象是有关消防安全的社会关系,即解决比如:动火用火、生产、运用、储存、运输化学易燃物品,运用电器设备,选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以及建筑设计、施工、运用等方面存在的有害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造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社会矛盾,以预防和操控火灾的损害。

  (2)有调整社会关系的特有手法,调整社会关系的特有手法如监督、检查、查封、停产、撤消营业执照、传唤、正告、罚款、行政拘留、追查刑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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