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院应设置的消防设施汇总

作者:消防检测仪器网来源:http://www.zhiyunan.com.cn/发布时间:2026-05-07 17:37:06浏览次数:90

 美容院是为顾客提供美容护肤、身体护理、形象美化等美容服务的专业服务场所。

  通常,美容院提供的服务包括生活美容(运用手法、产品、仪器,对人体表面进行护理、保养、修饰,不侵入皮肤、不创伤的美容服务)和医疗美容(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等创伤性、侵入性方式,对容貌或形体进行修复与重塑)两种类型。

  提供医疗美容服务(即有手术治疗功能)的美容院应按医疗建筑进行消防设计;无医疗美容服务、仅提供生活美容服务的美容院,可按一般经营场所进行消防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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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容院应设置的消防设施汇总如下:

  1、室内、外消火栓系统

  注:占地面积大于300㎡的建筑,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设置于建筑体积大于5000m³的单、多层建筑内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的美容院,设置于建筑高度大于15m或建筑体积大于10000m³的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内仅提供生活美容服务的美容院,设置于高层公共建筑内的美容院,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依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8.1.5-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厂房、仓库和民用建筑,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8.1.7-3、8.1.7-5、8.1.7-6/高层公共建筑;建筑体积大于5000m³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商店、旅馆和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档案馆,图书馆;建筑高度大于15m或建筑体积大于10000m³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及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注:设置于高层公共建筑内的美容院,设置于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具有手术治疗功能的美容院,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依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8.1.9-1、8.1.9-2、8.1.9-6/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中型和大型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单、多层病房楼、门诊楼和手术部,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注:床位数不少于100张,具有手术治疗功能的美容院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依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8.3.2-7/疗养院的病房楼,床位数不少于100张的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等,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排烟设施

  注:建筑面积大于100㎡且经常有人停留的房间,建筑面积大于300㎡且可燃物较多的房间,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应设置排烟设施。无开启外窗、建筑面积大于50㎡的房间,或无开启外窗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50㎡,但总建筑面积大于200㎡的无开启外窗的区域,应设置排烟设施。

  依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8.2.2-7、-8、10/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且经常有人停留的房间,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且可燃物较多的房间,民用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应设置排烟设施。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8.2.5/建筑中下列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无可开启外窗的房间或区域应设置排烟设施:

  1建筑面积大于50㎡的房间;

  2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50㎡,总建筑面积大于200㎡的区域

  5、防烟设施

  注:美容院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设置防烟设施。

  依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3.1.2/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3.1.3/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不能设置自然通风系统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3.1.6/封闭楼梯间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的封闭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6、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

  依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10.1.8-3/公共建筑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10.1.9-1、-2、-3、-4/民用建筑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安全出口、疏散楼梯(间)、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及其前室、避难层、避难间、消防专用通道、兼作人员疏散的天桥和连廊;

  2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及其疏散口;

  3建筑面积大于200m²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售票厅、候车(机、船)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及其疏散口;

  4建筑面积大于1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7、灭火器

  依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8.1.1/除地铁区间、综合管廊的燃气舱和住宅建筑套内可不配置灭火器外,建筑内应配置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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