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GB29837-2013《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修保养与报废》中报废条件条文:
6.1.1 火灾探测报警产品使用寿命一般不超过12年,可燃气体探测器中气敏元件、光纤产品中激光器件的使用寿命不超过5年。生产企业应在产品说明书中明确规定产品的预期使用寿命。
6.1.2 产品达到使用寿命时一般应报废。若继续使用,应对所有达到使用寿命的产品每年逐一按本标准维修检测要求和接入复检要求进行检测,并进行系统性能测试,所有检测结果均应合格...
此处可以看出,只是对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给出了建议使用年限为12年,即使超过12年,满足条件也是可以使用的。至于说明书,各厂家也未见过有明确使用年限要求。
◇ 而DB11/T 1620-2019《北京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规程》北京地标中:
5.2.3.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报废条件及处理方式应符合GB29837的规定。
北京地标将火灾报警系统使用年限规划为12年,且从语句词语方面要比GB29837要严。但据笔者了解,现实情况中消防主机并未达到12年就强制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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