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消防救援局发布《社会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稿)》

作者:消防检测仪器网来源:http://www.zhiyunan.com.cn/发布时间:2024-12-25 11:44:22浏览次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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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动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引导和规范社会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文件,国家消防救援局组织对2015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社会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稿)》。公众可在2025年1月23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附件2

社会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
为积极引导和规范社会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推动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着力提高社会单位自防自救能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社会单位微型消防站,实现快速有效处置初起火灾的目标,特制定本标准。
一、建设原则
除依法应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下简称“重点单位”)外,其他重点单位应建立微型消防站,鼓励除重点单位外的社会单位参照建立微型消防站。社会单位微型消防站以“预防在先、发现在早、处置在小”为目标,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积极开展初起火灾扑救、防火巡查、宣传培训、预案演练等工作。
二、建设方式
重点单位应独立建设微型消防站。同一建构筑物或建构筑物群内有多个重点单位,且生产经营使用区域相对独立的,由建构筑物产权方或管理方会同重点单位共同研究确定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布局、位置和数量,并落实区域联防联控。
有多栋建构筑物的重点单位以及建筑规模较大、纵向或横向管理体量大的单位,根据扑救初起火灾需要,结合建构筑物功能布局,一站多点分区域设置多个固定执勤点和消防器材装备存放点。
鼓励其他社会单位独立建设微型消防站。位置毗邻并适于区域联防或合用消防控制室的其他社会单位可联合建立微型消防站。
三、人员配备
社会单位微型消防站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
(一)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且满足消防工作任务要求。
(二)微型消防站人数应满足日常灭火救援需要,原则上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员工总数的10%且不少于6人配备;员工总数不足6人的,全部人员为微型消防站专兼职人员。
(三)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队员等岗位,可根据建筑或单位规模及消防工作需求设置班(组)长、工艺处置组长岗位。站长一般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队员一般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保安员、物业管理人员等相关岗位人员担任或兼任(兼职岗位数量不超过2个),工艺处置组人员一般由工程技术人员、水电工、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等组成。可采取购买服务方式聘用专职微型消防站人员。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值班期间不得承担微型消防站职责。
(五)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初起火灾扑救技能、防火巡查知识、宣传培训技能、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程序、执勤备战秩序等,具备扑救初起火灾、发现火灾隐患、宣传培训及应急演练响应能力。
四、场地器材
(一)微型消防站应选择在便于值班执勤、人员(车辆)出动、生活方便的场所,鼓励单独设置。确有困难的可与单位值班室、消防控制室合并设置。
(二)微型消防站根据需要分散、多点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以满足人员快速取用器材和便于引导疏散人员避难逃生的需求。
(三)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日常工作实际和扑救初起火灾需要,配备简便实用的灭火、防护、破拆、指挥通信、防火巡查等器材装备和标识标牌,有条件的可配备统一工作服和小型消防车辆。具体可参照《社会单位微型消防站装备器材配备参考表》(附件1)和《社会单位微型消防站标识标牌参考图例》(附件2)。
五、任务职责
社会单位微型消防站承担初起火灾扑救职责,配合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开展本单位日常的防火巡查、宣传培训、预案演练等消防工作。
(一)初起火灾扑救
1.接到火警信息后,通知就近的微型消防站队员立即赶赴现场,核实火情后,向站长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反馈情况;靠近火场时,佩戴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组织在场单位员工使用就近的消火栓、灭火器、灭火毯等器材展开初起火灾扑救。
2.火警信息确认后,微型消防站人员应立即向当地119消防指挥中心报警。站长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微型消防站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随时保持与辖区消防救援队站和周边联防联控力量通讯联络,同步配合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人员共同开展人员疏散、火场警戒等处置行动,提前疏通消防车通道,确认消防水源位置,引导消防救援站到场处置。
设有工艺处置组的应根据需要开展消防设施供电供水、消防电梯运维、消防设施操作、关阀断料、关闭非消防电源等技术处置,协同参与火灾扑救。
3.辖区消防救援队站到场后,统一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微型消防站协助开展处置。
(二)日常消防工作
1.防火巡查。熟悉本单位建构筑物功能布局、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设施器材、道路水源、安全出口等情况,根据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参与防火巡查,对巡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报告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
2.宣传培训。定期向单位员工普及防火、灭火、逃生的消防安全常识,培训及时报警、消防器材使用、快速引导群众疏散等消防安全技能,开展火灾案例警示宣传、防火提示提醒。
3.预案演练。微型消防站站长应配合制定并修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单位员工开展疏散逃生演练。队员应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筑消防设施等情况,定期开展灭火救援演练。
六、值守联动
(一)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应纳入当地消防部门统一调度指挥体系,鼓励有条件的结合实际接入消防接处警系统,通过建立通信值守台、配备公网对讲机、接入可视化运管平台与辖区消防部门实现“队队直联”,建立联勤联训联调联战机制。辖区消防部门应定期对微型消防站开展工作指导、拉动演练、调度抽查,抽查内容包括人员在岗、训练演练、通信联络、器材装备、应急响应、防火巡查、宣传教育等情况。
(二)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实行分班编组和24小时值班值守制,落实工作时间段和非工作时间段“定岗、定人、定责”要求,随时做好初起火灾扑救的准备。重大活动和重要节日期间视情加强人员值班值守。
(三)微型消防站在收到当地政府和消防部门调度指挥指令或发现毗邻单位出现火灾警情时,启动联动响应程序,协同参与扑救初起火灾、引导人员疏散逃生等工作。
七、管理训练及保障
(一)消防部门应将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情况纳入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防消联勤工作内容,加强对其他社会单位微型消防站的指导服务。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成或根据需要调整及人员变更后,及时向辖区消防部门报备,纳入统一管理使用和业务指导范畴。
(二)微型消防站应定期组织开展消防业务训练,内容包括体技能训练,防护装备、灭火器材、消防设施的使用和防火巡查、宣传培训、熟悉演练方法等。鼓励微型消防站人员考取灭火救援员、消防设施操作员、注册消防工程师等职业资格。
(三)微型消防站应制定并落实岗位培训、防火巡查、执勤训练、值守联动、人员管理、考核评价等管理制度。多个单位联合建设的微型消防站,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管理使用、器材配备、人员配置、调度指挥、经费保障等事项。
(四)微型消防站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消防器材装备的费用,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鼓励发生火灾的单位适当予以补助。
(五)根据消防职业高危性的特点,鼓励社会单位参照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标准为微型消防站人员设置高危补贴,购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落实伤亡抚恤待遇,积极为事迹突出的团体和个人申报见义勇为等表彰奖励。
附件:1.社会单位微型消防站装备器材配备参考表
2.社会单位微型消防站标识标牌参考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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