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楼道堆放捡拾来的杂物引发火灾,导致不满20岁的邻居被重度烧伤,引发一系列诉讼。昨天,记者从北京市三中院获悉,该院于近日终审判决杂物堆放人赔偿受害人全部费用633万余元的70%,即443万余元,物业公司对633万余元全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邻居重度烧伤索赔千万
王某是朝阳区某小区的业主,退休后,他和老伴长期将捡来的废旧纸壳等杂物堆放在楼道内。2020年1月27日正值农历正月初三,当晚10时许,王某堆放在楼道内的杂物燃烧引发火灾,不满20岁的邻居小瑞沿楼梯间逃生时,不幸被熏倒、烧伤。后经医院诊断,小瑞存在重度吸入性损伤,双眼烧伤、双耳烧伤,双手功能完全丧失,左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体表瘢痕(除头颈部)。
因就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小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与小区物业公司共同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共计1000余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在楼道内堆放易燃物品,物业公司在日常管理中未及时发现该隐患,导致在遇火种时发生火灾。因无法确认火种的遗留人,王某及物业公司被判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小瑞医药费、残疾赔偿金、假肢费用等共计633万余元。
堆杂物业主及物业共同担责
王某及物业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三中院。
庭审中,物业公司表示曾多次口头制止王某的捡拾行为,并张贴禁烟通告,但物业公司没有权力清理堆放在公共区域内的业主杂物。但据法院查明,按照物业公司自行制定的《物业服务标准》,物业公司发现火灾隐患应当立即纠正、排除;无法纠正、排除的,应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本案中,物业公司对于火灾隐患没有及时发现,更未纠正、排除,也未向有关机关报告。
三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公安局消防支队对起火原因的认定,本案中可能存在遗留火种人,法院根据王某的过错程度判定其承担相应的责任,现综合评判确定王某对本次火灾事故的后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令王某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不当,并予以改判。
对于物业公司的责任,三中院认为,导致小瑞受伤的直接责任人是王某和火种遗留人,但物业公司在本案中存在过错,应当对王某及火种遗留人的侵权行为全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市三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除了在小瑞抢救住院期间,王某业已支付的6万元医药费和物业公司已支付的44万元以外,王某应在判决生效10日内向小瑞赔偿合计633万余元的各项费用及损失的70%,即443万余元;物业公司在判决生效10日内对小瑞合计633万余元的各项费用全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对于王某无法偿还的部分,都将由物业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北京晚报记者 徐慧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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