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 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公消﹝2017﹞4号)

作者:消防检测仪器网来源:http://www.zhiyunan.com.cn/发布时间:2022-02-17 14:36:45浏览次数:552

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 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公消﹝2017﹞4号)

各市消防支队:

根据部局《关于继续实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管理的通知》(公消〔2016〕42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2017年1月1日起继续实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管理,待条件成熟后,再全面实行正式资质管理。现就我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施临时资质管理。按照《关于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公消﹝2014﹞38号),视为取得临时资质的单位,应主动向省公安厅消防局申请续期(具体申请续期事项另行公告)。

依法审批正式资质。凡具备《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资质条件的单位,可以按照《关于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公消﹝2014﹞38号)向省公安厅消防局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正式资质。根据《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6号),注册资金不作为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前置条件。

规范消防技术服务行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要加强行业自律,强化自我监督约束机制,以诚信为本、规范执业,制定并实施行业道德规范、员工行为准则、收费标准、奖惩制度等内容。要加强内部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明确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职责。要加强业务流程质量管控,完善质量控制程序、业务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等质量管理文件。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消防设施检测时应执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DB 32/ T 186—2015)。

强化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督,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消防监督检查等工作中要同时对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灭火器维修行为及质量进行核查,发现违法违规消防技术服务行为,依据《消防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严肃查处。省局继续每月随机指定检测项目交由支队核查,并不定期开展“飞行”检查,实地抽查消防技术服务质量。

 

 

                           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

                           2017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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