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公告对于国家标准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部分条款作了调整,废止了其中的8.4.1及8.4.3两项强制性条文,同时又在国家标准GB55037-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中新增加了8.3.1、8.3.2、8.3.3三项条款,进一步扩大和明确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建筑防火设计过程中的强制应用范围。
在工业方面,对于高层厂房和仓库,新规范明确丙类建筑均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再局限于经营范围和地面建筑面积的限制;并新增了1000m²以上地下、半地下丙类生产场所和仓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要求。
在民用方面,新规范也将强制应用范围进一步拓展:旅馆、商店、展览等商用建筑不再限定建筑面积,全部统一要求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此外,对于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等场所的规定也同步趋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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